验光人员法管制配镜 6岁以下医师验光
行政院院会今24日通过《验光人员法草案》,草案内容明订验光为医疗行为,验光师、验光生有不同执业范围,但6岁以下的儿童必须由眼科医师验光,送立法院审查经三读通过后,会给予目前的验光配镜的人员5年特考缓冲期,未来无照验光可处3至15万元罚锾。
《验光人员法草案》明订验光为医疗行为,验光师、验光生有不同执业范围,但6岁以下的儿童必须由眼科医师验光。
《验光人员法草案》原名《验光师法草案》,立法院曾在国97年2月29日交付立法院卫环委员会审查,通过多数条文,但最后未完成二、三读审议,卫署表是参酌之前立法院审查意见与共识,除了将法案更名,也对内容做了部分,今获得行政院院会通过,但仍须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将验光业务分为2区块,「验光生」可针对一般老花、近视、隐形眼镜验光,「验光师」可根据医嘱,从事角膜塑形等硬式隐形眼镜的验光工作,不过特别限制6岁以下的儿童,必须由眼科医师验光。
法案设有5年落日条款,目前无照的验光人员必须在5年内通过特考取得执照,否则未来无照替人验光者,将被处3万到15万元罚锾。不具眼科医师资格、却违法对6岁以下儿童验光者,则可处2至1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甚至可停业、最重甚至废止执业执照。
此外,同样也争议不断的《医师法第4条之1修正草案》,也就是俗称「波波医师落日条款」,行政院院会今通过的内容规定,留学外国的医学生回台应先通过学历甄试、经医院实习合格,才能参加医师国家考试,但不追溯至民国99年前已入学者或毕业者。
原本的医师法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因此在99年1月1日前,于美国、日本、欧洲、加拿大、南非、澳洲、新西兰、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或国家之大学、独立学院习医者,回台参加医师国考免经学历甄试,但波兰医学院因入学条件宽松,成为台生海外学医的热门地点,但能力受到国内医学生质疑,因此卫署拟修法严管,修法过后未来所有持国外学历者,都必须经学历甄试、医院实习,才可报考医师国家考试。
卫生署医事处处长石崇良表示,行政院会通过的版本,表达政府对这两项法案所抱持的立场,但最后实施的条文,须视立法院最终审议结果。
该文章《验光人员法管制配镜 6岁以下医师验光》由网友『谁能温暖我的心』投递本站,如果您觉得该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和站长联系处理!另:该文内容未经本站核实,仅供参考,请读者自行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