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工厂枪击案凶手6小时连杀6人,结果怎么样了?陈静的人物档
上海化工厂枪击案凶手6小时连杀6人,结果怎么样了
中新网上海7月29日电(陈静)2013年6月,在上海宝山一家私营化工厂工作的60多岁男子范介明,在大约6个小时内杀死6人,震惊全国。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范杰明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此前披露的案件情况,该私营化工厂员工范介明因在工厂发生经济纠纷与同事发生冲突,当天下午5点左右用枪将同事张某打死。随后,范杰明从宿舍取出隐藏式猎枪,乘坐非法运营车逃至浦东周浦地区。
范杰明在湖南高速公路和深都高速公路附近用猎枪打死了司机卞某,然后将车开回宝山。在一个军营门口,这名60岁的男子用猎枪打死一名哨兵,夺过枪返回化工厂。回到工厂后,范杰明用猎枪打死了厂长李某等3人。之后,他被工厂的警察制服现场调查,枪支全部被查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认定,范杰明涉嫌故意杀人罪。
法院查明,被告范洁明在处理上海光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产过程中与相关人员存在冲突。2013年6月22日下午,范杰明一人或与他人一起杀害公司人员,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范杰明在上海浦东新区持枪抢劫一辆汽车,打死1人;在宝山区军营抢劫一架岗哨自动步枪,打死1人,重伤1人。事件发生后,警方还查获了范杰明非法持有的多支猎枪、气枪和大量子弹。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杰明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因抢劫、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所有个人财产被判处死刑;因抢劫枪支被判处死刑和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他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判处七年监禁,并被剥夺一年政治权利。,法院决定执行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陈静的人物档案
出生日期1968年9月20日
出生地湖北武汉
运动项目乒乓球
运动经历11岁因在武汉少年宫举办的乒乓球赛中夺得少年组冠军,被湖北省队选中,18岁进入国家队。
最好成绩1988年汉城奥运会女子乒乓球单打冠军
技术特点她打法凶狠,有反手弹击的绝活。 借力反弹不仅动作简洁、干净利落, 而且落点刁钻、节奏突然,保持了中国传统的以快制快的特点。
济南律师陈静涉黑吗
济南律师陈静涉及行贿,没有涉黑。2014年5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的请托,为润华集团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3月,孙永一在济南力诺集团公司食堂收受陈静替该公司董事长陈罕频转送的10万元。
成都新都区法院2016年二月代世洪判决书盗窃案
经查询,只查询到2013年有该人员犯盗窃罪的刑事判决书,也正好是在新都区法院。2016年暂未查询到他的刑事案件。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都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光勇。
辩护人喻开富,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顺军。
被告人罗显军。
被告人代世洪。
被告人覃正国。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光勇、任顺军、罗显军、代世洪犯盗窃罪,被告人覃正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光勇及其辩护人喻开富、被告人任顺军、罗显军、代世洪、覃正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谢光勇伙同彭宗德(在逃)、罗波娃(信息不详),由谢光勇驾驶川A183BQ“东风标致”轿车一同窜至新都区新民镇北新家园小区,撬门入室采用拆电源接口抽取电线的方式,将该小区3栋1单元3号、4号两套住房墙体内的川虎牌BV1.5型电线300米、BV2.5型电线1150米、BV4型电线38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3039元的电线盗走。事后三人将盗得的电线以1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覃正国,覃正国在明知此批电线系盗窃而来的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任顺军伙同彭宗德(在逃),由任顺军驾驶川A489J6“比亚迪”轿车一同窜至新都区新民镇北新家园小区,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将该小区3栋4单元5号、6号两套住房墙体内的川虎牌BV1.5型电线200米、BV2.5型电线900米、BV4型电线30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2350元的电线盗走。事后二人将盗得的电线以8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覃正国,所得赃款被二被告均分耗用。
2012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谢光勇伙同罗显军、代世洪,由谢光勇驾驶川A183BQ“东风标致”轿车窜至新都区新民镇北新家园小区,采用相同的方式将该小区2栋7单元6号、2栋6单元5号两套住房墙体内的川虎牌BV1.5型电线240米、BV2.5型电线900米、BV4型电线30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2390元的电线盗走。事后三人又将盗得的电线以8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覃正国,所得赃款被三被告均分耗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光勇、任顺军、罗显军、代世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正国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上述第三次盗窃行为中,被告人谢光勇、罗显军、代世洪伙同作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光勇在第三次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被告人罗显军、代世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光勇、任顺军、罗显军、代世洪、覃正国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案发小区工作人员周某、杨某某、陈某某的报案记录及陈述笔录;五被告人到案经过的笔录;辨认照片的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退赔赃物说明书;被告人谢光勇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五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光勇、任顺军、罗显军、代世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正国明知系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光勇、任顺军、罗显军、代世洪犯盗窃罪;被告人覃正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光勇、罗显军、代世洪在第三次盗窃犯罪中基于同一犯意,伙同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谢光勇为此次共同盗窃的犯意提起者和犯罪工具提供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显军、代世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光勇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光勇、任顺军、罗显军、代世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光勇的辩护人提出谢光勇具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法院依法查明当时谢光勇是在案发小区保安的胁迫下帮助抓获了罗显军、代世洪,与法律明文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不相符合,不能认定被告人谢光勇有立功表现,但可依此认定其认罪态度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覃正国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5000元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谢光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任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显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代世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覃正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强制缴纳)。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谢光勇、任顺军、罗显军、代世洪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财物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苏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静
安徽凤台灭门案因房产分配矛盾,父亲杀害儿子一家四口,结果怎样了
安徽丰台县马店村四名家庭成员谋杀案嫌疑人朱静思被逮捕。根据调查了好几天,案件的起因是受害者,朱将军,相信家庭财产的分配是不公平的,发生纠纷后,他多次击败,甚至威胁他的父亲用刀,这加剧了冲突导致的悲剧。
丰台县警方接到公众报案,迅速赶到现场,发现26岁的村民朱根、他的妻子陈静以及他3岁和1岁的两个儿子在家中意外死亡。据介绍,第一次发现这种情况是朱创婆婆,因为一个或两天总是不可逾越的女婿,女儿电话,12天来访问当清晨看到门锁着,寻找有人来开门后发现的悲剧。
案件发生后,丰台县成立了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该案嫌疑人朱静思在安徽省立新县被警方逮捕。
据公安检察机关介绍,51岁的朱静思来自丰台县驻马店镇马店村。他把自己的两处房产分给了长子和二儿子朱根。由于长子的房产位置比较好,二儿子朱根认为父亲有偏见。他们吵架,互相殴打。经过村干部的调解,他的长子给了朱先生6万元的赔偿金,同意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在外工作的朱静思夫妇因亲戚死亡回到村里送葬,发现他们的衣服、被子都被二儿子朱根扔掉,朱根还威胁说只要他见到朱静思回家就打他。下半年,朱静思事两次回乡,受到朱根的虐待,甚至被朱根用刀追赶殴打,得到群众的劝阻。
朱静思告诉妻子,他想结束与二儿子朱gen的关系。朱静思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刀、斧、钢管、梯子等,潜伏在朱gen家附近。凌晨2点30分,朱静思跳进朱根家中,残忍地杀害了二儿子朱根、儿媳陈静以及他们3岁和1岁的两个孙子。
袭击之后,朱军锁上门潜逃。三天后,他在安徽省列辛被捕。丰台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静思作出了快速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