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是谁提出的(戴维·休谟的功利主义)
戴维·休谟的功利主义
休谟与其他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成员或许也是最早开始主张道德原则应该要以其功利来做为解释论据的哲学家。休谟的角色也不能被过于高估,因为法兰西斯·哈奇森才是最早提出了功利主义最著名的“带给最多的人最大的幸福”(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这一标语的人。但后来杰里米·边沁的确是在阅读休谟的《人性论》时才感觉到了功利主义的强烈说服力,他描写道自己彷佛“感觉道德的天平从眼睛落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休谟的观点其实与现代的功利主义有极大差异,休谟并不认为以基数排序所聚集的“功利”代表的就是道德的真相。相反的,休谟抱持的是道德情感主义的观点,他认为道德原则并不能由人类的知识加以证实。一些原则会被我们所接受、但其他一些则不会,而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之所以会被我们接受,是因为它能促进我们本身以及其他被我们同情的人的利益。休谟以这个角度解释人类是如何看待一系列的社会现象的从各种社会制度到政府政策、乃至于人的性格和天分皆然。
功利主义的现代鼻祖是
功利主义的现代鼻祖是杰里米·边沁。
杰里米·边沁(1748至1832年)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以一位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享誉世界。边沁的伟大梦想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万全法”法律体系,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并认为法律所基于的潜在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他一生著有《政府片论》、《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宪法典》等主要论著。
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边沁认为,最好的立法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目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在政治合法性问题上,边沁在早期对自然法传统的合法性论证模式批判的,提出了一种基于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论证方式,而在边沁转向哲学激进主义之后,在《宪法典》中提出了一种功利主义原理指导下的代议制民主理论。边沁认为,官员资质的最大化唯有在代议制民主下方能实现,因为“只有在这样一种政府形式中,统治者才能真正地受制于人民的意志,而且,因为人民的意志常常与普遍利益相一致,从而也就受制于普遍利益。”
关于功利主义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19 世纪英国的穆勒明确地提出“功利主义”的概念,针对人们 对功利主义的误解, 穆勒特别指出 功利主义以幸福为标准规定行为之正当, 并 “ 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人在他自 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之间做到严格的公平” ,即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政策应该 保护所有人的利益, 而不只是上层阶级的利益, 当不同人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 他们主张最佳选择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做法。由此可见,片面的把功利 主义理解为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的观念是不正确的, 把功利主义贴上 “资本主义”标签的说法也完全是一种污蔑。在儒家思想中占主导地位情况下, 功利主义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质,有时甚至难登大雅之堂;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 济的进行,功利主义被重新认识,并得到了许多人的推崇和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