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小龄童商标(金猴皮鞋是六小灵童创办的吗 他们之间有关系吗)

生活常识 2023-05-23 20:550生活常识www.shimianzheng.cn

金猴皮鞋是六小灵童创办的吗 他们之间有关系吗


  不是,是六小代言的产品。
  六小龄童与“金猴”对簿公堂
  该案涉及到肖像权、商标权、著作权、广告合同等多方法律关系,四重法律关系纠结在一起,而在肖像权中又涉及到剧照、化妆照、戏装照是否具有肖像权的问题
  “穿金猴皮鞋,走金光大道”这句广告语,许多人可能还有印象。2004年伊始,著名演员六小龄童与山东威海市金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猴集团)的官司在中国农历猴年来临的时候热闹起来。案件的起因在于原告六小龄童认为金猴集团使用他的肖像注册商标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对其肖像权及商标权构成侵权行为。
  美猴王与金猴的“蜜月”
  金猴集团是以生产皮鞋而著名的厂家。“金猴”皮鞋如何亮相?1995年,资金实力日益雄厚的金猴集团,请扮演过美猴王的著名演员六小龄童在中央电视台为“金猴”皮鞋做广告,结果一鸣惊人。当时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是5年,截止日期是2002年年底,在合作期限内,六小龄童以他所扮演的孙悟空形象为该集团作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1999年,金猴皮鞋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个品牌给金猴集团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它不仅将“金猴”商标注册到所有国家政策允许的经营范围内,而且从1996年开始就未雨绸缪,先后在日本、韩国、美国、柬埔寨等6个国家进行了国际注册,并对“孙悟空”、“孙大圣”、“美猴王”、“齐天大圣”、“孙行者”等类似商标进行了防御性注册。
  六小龄童以他所扮演的孙悟空形象为金猴集团做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但很少有人知道,两者之间的合同到2002年就结束了。据六小龄童的法律顾问殷秋艳律师讲,金猴集团于1995年与六小龄童签订广告合同,使用他在《西游记》中扮演的孙悟空形象,并拍摄制作了两张用于商品宣传的“金猴”形象图片。此后双方每两年或一年续签该合同,合同到2002年7月终止。
  六小龄童打起维权官司
  没想到,合作结束,官司却来了。
  2003年9月19日,六小龄童与游本昌、克里木等人到山西长治参加演出时,在长治八一百货大楼发现,这里的金猴皮鞋还在利用六小龄童的“孙悟空”戏装形象做广告宣传。后来,六小龄童曾与金猴集团交涉此事,但并未引起金猴集团的重视,仍然继续使用。
  2003年11月3日,六小龄童将金猴集团告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六小龄童和孙悟空形象被非法使用,侵犯了六小龄童本人的肖像权和六小龄童文化公司的商标权,销售金猴皮鞋的长治市八一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被列为第一被告。全权代表六小龄童参加诉讼的殷秋艳告诉记者,这次诉讼其实是一事两案。一是六小龄童本人为维护肖像权状告金猴集团,另一案是上海六小龄童文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状告金猴集团,维护公司的商标权。六小龄童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据六小龄童调查,长春、葫芦岛等地的金猴产品也在仍使用“孙悟空”形象做宣传。
  六小龄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对“美猴王”形象非常珍惜,一些商人包括外国人想巨额买断他的美猴王形象,他都谢绝了。为了保护美猴王的声誉,他在上海成立了“六小龄童文化艺术公司”。六小龄童于1995年到国家工商局进行了注册,不准别人随意使用美猴王形象,特别是不能张贴在商品上。
  庭审争议焦点:
  戏装形象是否等同肖像
  2003年12月16日上午9时,六小龄童诉长治市八一百货大楼和金猴集团肖像侵权案,在长治市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双方委托代理人法庭上争议的焦点为:戏装形象是否等同肖像。
  法庭上,原告列举出侵权证据:14张照片证明八一百货大楼用美猴王戏装照作为柜台装潢,金猴集团在其生产的鞋盒上、皮鞋的合格证上、发票信用卡上都使用了美猴王的戏装形象。而六小龄童则以自己的肖像注册了个人商标。
  原告六小龄童没有到场,其全权委托的律师诉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被告未经六小龄童本人同意,在生产、销售的“金猴牌”皮鞋上,擅自使用他在《西游记》中扮演的孙悟空戏装形象作为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第一被告长治市八一百货大楼委托律师辩称: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规定,销售商应对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以及广告装潢上的肖像权使用是否合法,负有审查义务。而原告诉称的“金猴牌”皮鞋,在八一大楼销售是一种商业行为。只要生产厂家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商品有合格证明即可销售。原告六小龄童在肖像侵权案中将长治作为肖像“侵权”地,将八一百货大楼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原告扮演孙悟空戏装形象不能与其本人肖像等同,戏装照不是肖像,橱窗展示没有侵犯六小龄童的肖像权。
  第二被告金猴集团的代理律师更是坚持认为:其商品使用的“金猴”形象戏装照,猴头猴脸,火眼金睛,不能等同于六小龄童本人的肖像,所以原告所说的肖像侵权案根本不能成立。六小龄童没有权利主张孙悟空戏装照的肖像权,况且,六小龄童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戏装照是本人的肖像。根据1996年合同的约定,金猴集团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生产商是在合法地使用戏装形象,合法使用,无须经过原告同意。原告的证据不能证实侵权事实的发生,与法律适用没有必然的联系。
  庭审结束后,金猴集团副总经理介绍:集团与原告曾于1995年签订协议,使用原告扮演的《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原告并拍摄制作了两张用于商品宣传的“金猴”形象图片,后因一些劳务协定发生争议,所以才产生这起肖像侵权案的诉讼。
  庭审当日,法庭没有作出判决。在2004年2月16日的采访中,六小龄童的律师殷秋艳称,目前原、被告双方正在洽谈解决方案,力求在本周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也许,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六小龄童谈“美猴王”:
  别人一看就知是我
  六小龄童告诉记者,孙悟空的戏装形象是国家工商局惟一注册并保护的艺术形象,尽管他自己和金猴集团的关系一直不错,但金猴集团这种侵权行为是不能容忍的。六小龄童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最好的办法,这件事情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他同时也主张“应该以和为贵”。
  对于这件官司,六小龄童对记者谈起他的看法:“这个问题很简单,这里面有一个肖像问题。这是个什么概念?就是这个照片的五官等主要部分,别人一看就是知我,这就是肖像。比如说,我这张美猴王照片拿出去,去问10个人,这个人是谁?人家肯定会说,这是六小龄童。所以这可以作为一个肖像认定,就是这么简单。”六小龄童表示,如果诉金猴集团的肖像权和商标权纠纷胜诉,他将金猴集团赔偿费的部分捐献给中国少儿基金会。在猴年里他已经把孙悟空的艺术形象无偿提供给国家奥委会,希望孙悟空能够成为2008年奥运会的吉祥物。
  事实与证据显示:
  此案涉及多方法律关系
  首先是双方的广告合同期限问题。原告陈述,双方在1995年、1996年、1998年、2000年分别签订四份各自独立的合作协议,最后一份为草签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实际只履行了两年,即从2000年7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在长治所售皮鞋上的戏装形象已经过了权力的使用期。被告金猴集团则坚持合同期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戏装照属于在合同期限内使用。
  其次是合同中关于著作权的约定有争议。被告金猴集团陈述合同中约定:原告为金猴集团提供有偿劳务服务,摄制广告底片两张,其中戏装照一张,作品制作人为金猴集团,所以金猴集团拥有戏装照的著作权。原告则指出,合同约定的著作权是指中央电视台“金猴跳长城”广告创意制作作品的著作权,而不是戏装照的底片。
  在上海六小龄童文化公司状告金猴集团,维护公司的商标权一案中,又涉及到六小龄童肖像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1995年,六小龄童到国家工商局进行了肖像商标注册,不准别人随意使用美猴王形象,特别是不能张贴在商品上。六小龄童的孙悟空戏装形象是国家工商局惟一注册并保护的艺术形象。金猴集团的戏装形象是否对肖像商标构成侵权,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将对此案开庭审理。
  最后是此案的肖像权问题。在法律上,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再现。它是公民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的综合表现,从表现形式看,肖像包括图画、照相、录像、录影、雕塑等;从表现的部位看,肖像应以面部为主。肖像应当反映公民的真实面貌,人们创作的艺术形象,如济公、哪吒等不是肖像。
  至于剧照、化妆照、戏装照是否具有肖像权的问题,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这在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化妆的成分越大,公民形态和神态真实表现的程度则越小,由此也影响了对肖像侵权确权程度的大小。至于某一具体照片的侵权问题,还要看艺术表现程度和真实面部特征来加以具体分析、确认。

商标争夺战为何屡屡发生


一、商标的定义商标:是区别经营者商品、服务与其他经营者商品、服务的标志,更好的了解商品、服务的来源。注册商标:通过我国商标法的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二、发生商标争夺战的根源①商标未注册:如果企业、个人因为各种原因未注册商标,结果被他人抢注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商标权。个人的话,像是近期的六小龄童商标争夺战、唐家三少的“斗罗大陆”商标争夺战等等,大部分的都是书本内的角色、名字,甚至是艺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企业的话,像是之前的“嘀嘀打车”中嘀嘀侵犯他人商标权等等侵犯他人商标权,都是因为没注册商标,不知道此类商标是否有人在先注册。②注册商标,未注册核心类别:注册商标的时候,应该根据自身企业的产品,规划好核心类别进行商标注册,许多企业就是未注册核心类别,导致企业某些产品、渠道无法出售、上市。③未注册全类商标:如果企业自身的品牌足够知名,规划了品牌、商标的保护计划,就应该考虑注册全类商标或者申请驰名商标来进行保护。比如近些年来的腾讯公司与奇瑞QQ汽车商标,2003年的时候,奇瑞提交了QQ于汽车类别的商标申请,在公告期间,腾讯提出异议,声明坚持对“QQ”商标保持高度的持有,并于2005年申请注册汽车类QQ商标,于2008年注册成功。经过长达11年商标争夺,商标局判腾讯撤销汽车等商品的“QQ”注册商标。④未注册国外商标:当企业有向国外发展的念头的时候,就应该提前做好国外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否则,容易造成他人抢先注册商标的情况。就比如汽车行业的中美野马商标之战、北京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狗不理商标在日本被抢注等等,都是较为知名的商标抢注事件。三、避免商标争夺的措施避免商标争夺,其实也就是针对以上根源做出的解决方法。①注册商标:对于企业而言,无论如何都要有一枚注册商标,不论是通过注册商标还是购买商标的方法,最好都要拥有自己的一枚商标,防止后期卷入商标侵权或者打造好品牌却付之东流。②核心类别:企业需要针对自己的营业范围,了解到商标的核心类别是什么,避免核心类别被他人抢注,如果有人在核心类别注册相似、相同的商标,需要做好提出异议。③全类商标、驰名商标:如果想要像腾讯一样保持商标的高度持有的话,最好注册全类商标或者申请驰名商标。④商标先行:正所谓“商品未产,商标先行”,如果企业有开拓国外市场的念头,势必要提前注册好商标,一方面也是为了查询商标是否被查询,避免过于被动,一方面就是提前注册好为后面的国际品牌打造打下基础。

鞠婧祎和六小龄童起诉的侵犯肖像案,结果怎么样了

鞠婧祎,是“四千年美女”,她对自身形象的要求自然很高,对于损害形象的做法,自然无法容忍,一纸诉状状告美妆博主,后来怎么样了?

美妆博主曝光了判决结果,还是挺意外的,鞠婧祎败诉了。

从美妆博主晒出的图片来看,法院认为:为演艺圈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被告在公众号里关于原告的肖像,虽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但未对原告有任何诋毁,故而判定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这个就说明了问题,美妆博主只是就美妆和发式进行了评判,并没有任何丑化她的意思,那么,她为何要告人家?

有网友认为她是明星,也是普通人,每个人都有隐私权或者是肖像权,要是每个人的肖像权被别人拿走使用的话,是不是对自身肖像权的侵害?

这个属于肖像权的适用范围了,本人不是法律界人士,无法得出准确的判断,但法院应该是知道的,法院的结果就说明明星的肖像权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不能有丑化、贬损之举动。

看来这些网友认为她这个肖像不能使用的疑问,法院给出了答案。

既然可以使用,为何要告人家?

可能是觉得自己的形象被人评头论足很不爽,觉得美妆博主这个大v的做法过分了,一气之下干的糊涂事。这个锅,真的不是鞠婧祎背,而是其工作室。

工作室一开始就将她定位于“四千年美女”,这个标准到底怎么样?没人知道,因为不同时期的人欣赏水准不同。

汉代的人喜欢赵飞燕那种瘦美人,而且喜欢她那种婀娜多姿的媚态。

唐代的人喜欢杨玉环那种比较丰盈女子,这个丰盈,不是肥胖,很多人误解了。杨玉环的美,就是我们看到穿旗袍的那种美人,前凸后翘的那种。

宋代的美人依然是瘦美人,就是江疏影在《清平乐》里面饰演的那种窈窕淑女的样子。

那么问题来了,四千年美女到底是哪种美女?按照鞠婧祎的身材,应该是汉代赵飞燕的那种。工作室将人设立错了,再加上她败诉,她的路人缘基本上被败尽了!

与鞠婧祎相比,六小龄童老师更加厉(guo)害(fen),他将一家游戏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侵犯了自己扮演的孙悟空之肖像权,索赔一百万(是不是想钱想疯了?)

一审法院认为,人家开发的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本名章金莱)有区别,驳回章金莱老师的所有诉讼请求,章老师不死心,继续提告,二审维持原判。

章金莱老师认为自己扮演的孙悟空才是最正宗的,其他人使用孙悟空的形象就要征得自己同意,这就有点滑稽了!

跟《西游记》里的孙猴子一样滑稽可笑!

我们先看原著,原著里面的孙悟空形象,《西游降魔篇》里面和《大话西游》里面的孙悟空形象更加像,而不是章金莱老师那个形象。

章金莱老师能够受欢迎,只是借着86版《西游记》热播的光了,之后呢?就没有之后了。

他在一段时间里很受欢迎,但是他跟杨洁导演的不愉快,让他受到谴责,还有他自己发文称猴子见到猴王敬礼,也被网友扒出是摆拍!

章老师告人家,可能是为了所谓的艺术,但不是您的是艺术,人家的就是糟粕啊!

不可否认,章老师饰演的孙悟空活灵活现,也是他成名之作,但是,之后呢?好像没有什么了,对吧?

有的人,一辈子就一个角色,不仅仅是章老师,还有贾宝玉的扮演者欧阳奋强,还有林黛玉的扮演者陈晓旭!

但是,他们二位没有因为有人使用扮演的贾宝玉和林黛玉形象就劳师动众去起诉人家,说明人家能分得清楚,什么是个人肖像权,什么是艺术形象

从这一点来看,章老师还不如鞠婧祎。因为鞠婧祎好歹是为自己形象讨公道,而章老师呢?为了一个艺术形象讨公道,从法律上讲,这个艺术形象是不是应该属于制片方呢?法律界大佬们,出来走两步吧!

公众人物的形象,需要注意,因为万一有人恶搞或者恶作剧呢?这也是对自己形象的保护,这是人格权的一种保护,这是一件好事!

鞠婧祎虽然在这个地方用错了力,但也说明她比较在意自己在观众心中的形象(也就是偶像包袱比较重),这也是年轻演员的通病。

看看葛优的例子,能够获得一些启示:

火遍网络的“葛优瘫”,曾经被一家公司使用,但被判侵权,因为这属于公司经营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该承担责任。

与其关注自身颜值,不如关注自己的演技和事业,用郝蕾的话说,我已经胖成这样了,还可以坐在这里,那是因为我的演技是别人拿不走的。

很多人关注,都是始于颜值,终于才华的,鞠婧祎会不会成为才华横溢的人?我们且行且看吧!(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

章老师的行为名义上侵犯了肖像权实际上更多的是商标权,美猴王商标是章老师注册的,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章老师的做法是不是应该得到支持呢?从情感上是可以的,毕竟,国家比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人家公司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商标权呢?

法院的结论已经下了,就不再强调了。在这里想说的是,肖像权和知识产权都应该保护,但是,作为名人,也应该理性。

一些明星与其在肖像上跟网友计较,不如在演技上跟自己较劲,这样才能获得更多人的支持,大家觉得呢?

“西游记”,“孙悟空”商标 都在哪些人手里


以“西游记”3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已经多达98个,分布在包括服装鞋帽、家用电器、日化用品、珠宝饰品等45个类别中。
孙悟空的扮演者六小龄童,将其在《西游记》中的经典扮相,注册成为“六小龄童”商标。
希望能帮助到你

六小龄童商标怎么回事/事情经过


某化妆品公司欲申请“六小龄童”为注册商标,六小龄童 对此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六小龄童作为章金莱的艺名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侵犯,决定‘六小龄童’商标不予注册。” 智高点商标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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