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经纪公司未来发展计划(迪丽热巴离开嘉行进入华策,这对她未
迪丽热巴离开嘉行进入华策,这对她未来发展有好处吗
迪丽热巴自从出道以来就签约到了嘉行这个经纪公司的名下,至今已经有好几年的时间了。可是如今有网友爆料迪丽热巴或许会在今年六月份的时候离开嘉行,选择进入到一个新的经纪公司当中,这个经纪公司就是业内非常有名气的华策。失眠网小编认为如果迪丽热巴真的是选择了一个新的的经纪公司,对于她的事业发展肯定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其实,迪丽热巴的粉丝对于嘉行早就已经是非常的不满了,认为嘉行对于迪丽热巴的宣传不够到位。杨幂和迪丽热巴都通过出演《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这部剧而大火起来,紧接着迪丽热巴又作为女主出演了《三生三世枕上书》。这部剧本应该也获得很大的热度,可是没有想到在播出以后却反响平平。
迪丽热巴在原公司没有受到重视并不是迪丽热巴的演技不好,而是因为在这部剧播出的那段时间当中,热搜里面没有一条是和女主角迪丽热巴有关的,只有男主高伟光的演技以及杨幂在新剧当中的造型。实际上杨幂在《三生三世枕上书》的戏份非常的少,嘉行却将所有的宣传重点全都放到了杨幂的身上,对女主迪丽热巴却不管不问的。并且这么多年以来他们对于迪丽热巴的定位已经越来越走偏了,导致迪丽热巴的口碑远不如刚出道的时候那么好。
新公司资源更好不过不管迪丽热巴选择在哪一个经纪公司当中发展,她的未来都是无可限量的,毕竟迪丽热巴有这样的高颜值以及过硬的演技,终究会得到大众的认可。粉丝们都表示华策的资源比嘉行来说会更加的好一些,不少热播剧都是从华策这个公司当中推出的,希望迪丽热巴能够越来越好。
明星经纪人行业在未来有发展前景吗
有前景,明星需要经纪人去帮他们处理纷繁复杂的工作安排,以及以后的职业规划毕竟明星也是人,并不是全能的
MCN发展前景如何
MCN模式源于国外成熟的网红经济运作,其本质是一个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将PGC(专业内容生产)内容联合起来,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MCN在我国是一种新兴商业体,是我国整体网络结构化的改变所催生的商业组织,是拥有内容制作能力、红人孵化能力、流量获取和变现能力的组织。自2017年起,中国MCN产业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目前,中国MCN产业主要有七种业态,以内容生产和运营业态为基础内核,其他五大业态——营销业态、电商业态、经纪业态、社群/知识付费业态和IP授权业态作为变现外延,组合式谋求差异化发展。
短视频产业链中MCN是关键
从短视频行业产业链来看,行业主要包括上游内容生产方、中游内容分发方和下游用户终端。其中内容生产方主要分为PGC(专业生产内容)、PUGC(网红/明星生产内容)和UGC(用户生产内容)三大类;内容分发方包括短视频平台、新闻资讯平台、社交平台、传统视频平台等。而在内容生产方与内容分发方之间MCN机构在现实中担任着重要的“居间人”角色。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快速发展,也带动MCN机构的快速扩张。
历经多个时期MCN不断进化,市场高速扩张
自2012年,行业进入萌芽起,MCN在短时间内经历快速更迭,先后经历了发展期、爆发期、进化期至如今的转型期,MCN行业在短短10年不到的时间里历经多个时期,行业也经历的不断进化。
规模方面,自2015年起,MCN机构数量不断增加。2017年始,MCN行业逐渐火热,市场规模高速扩张,至2020年底,中国MCN市场规模达245亿元,比2015年增加超过30倍。
专业内容制作机构MCN 机构数来看,2015年,我国MCN机构数量仅为160家;2018年,我国MCN机构的数量超过5000家,约是2017年数量的三倍;2020年MCN机构数量超过28000家,短时间内MCN机构数量快速发展。
北京表现突出,拥有最多的MCN企业
在行业发展的,MCN机构也在中国遍地开花。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MCN机构多分布在发达地区和城市。其中,北京占比最大,达17.8%,是广东和上海,分别为13.81%和8.82%。而甘肃、香港、广西和贵州分布最少,均为0.17%。综合来看,除了具有首都特性的北京市外,MCN企业大多分布在我国南部、东部,且大部分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模不断扩大地,许多弊病也在MCN行业发展过程中逐步显现出来。如商业变现形式单一、红人孵化机制不成熟、内容同质化、行业版权保护意识薄弱、负面舆情多等成为了我国MCN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难题与挑战。未来,中国MCN将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融入互联网行业新兴技术、继续深耕内容垂直行业,积极开拓国外市场。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短视频行业市场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文化经纪人将来在中国会有大的前景吗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适应文化市场拓展的客观趋势,文化经纪人,特别是文艺演出经纪人问题,又被突出地提了出来,成为文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经纪人,作为一般商品交易的中间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文化经济人,作为以商品形式参与流通的文化艺术品(包括文艺演出)产销双方的中介,也是文化市场发展的必然,当前,要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文化经纪人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的现实问题。 在西方国家,文化经纪人,包括各种类型的演员权益代理人和各式演出商,已经形成一种社会化的行业。通常,它们的产生和存在具有两个前提,其一,代理对象即演员必须是可以支配自己演出活动的独立从业者,亦即自由职业者;其二,经纪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演员与经纪人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双方签订合同,经纪人根据合同推荐或安排演出活动,付给演员报酬,提取一定的佣金——中介费。经纪人(法人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文艺演出活动是由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进行的,不具备产生独立的文化经纪人的客观条件。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演出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有所进展。各地各种不同形式的演出公司在调配文艺资源,收集文艺信息,组织文艺演出等诸多方面,起到了沟通文艺生产与文艺需求的中介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文化经纪人的性质。,这些演出公司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经纪人,其经营活动一般按计划经济体制运作,不少地方的演出公司还集经营权与管理权于一身。 也许正是基于演出市场这种封闭性的垄断的局面,才出现了大家称之为“走穴”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其组织者“穴头”。对于“走穴”现象与实际上起了文化经纪人作用的“穴头”,人们或褒或贬,或誊或毁,莫衷一是。近一时期,似乎更多地是为“走穴”与“穴头”叫好。有人笼统地认为“走穴有理”,有人把“走穴”等同于第二职业,有人认为“走穴”可以促使演员提高演艺水平,可以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有人说要把“穴头”从“地下”请到“地面”,……这些说法虽然不无一定道理,但这里回避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即参与“走穴”的演员是否可以支配自身的演出活动,即是否为自由职业者?或者经过所在组织的批准?作为“穴头”的经纪人是否获得演出经营许可?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离开了这些基本前提来谈论“走穴”与“穴头”,就只能得出一些概念不清,似是而非的结论来。 何谓“走穴”?何谓“穴头”?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有这样的描述,一些非演出经纪单位或个人以盈利为目的,私邀国家剧团(院)、部队等的文艺团体的演职员,组织各类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活动。这些演职员不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置本职业务工作于不顾,热衷于私自应邀参加社会上的各种组台(团)演出。这类演出大多粗制滥造,演出台风格调不高,人员组成复杂,宣传广告虚假,哄抬票价,坑蒙观众,私分演出收入,偷税漏税,社会影响很坏。可见,这里所指的“走穴”与“穴头”,一是以盈利为目的,获取高额报酬;二是“走穴”演员非个体从业者,又未经批准;三是“穴头”非法人机构;四是私分收入,偷税漏税。,这类活动属于“非法演出经营活动”。 诚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在旧的计划体制下,各种文艺演出活动都由政府一统包办,往往造成演员艺术青春的浪费和群众文化生活的匮乏。而“穴头”与“走穴”这种演出经营方式,拉得起,走得出,灵活机动,瞄准市场,产销两利,有时候确实既使演员的艺术才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又丰富和满足了群众文化生活。,“穴头”与“走穴”现象,既是对旧体制的反动,又呼唤着一种新事物——作为文化艺术品产销中介物的文化经纪人的诞生,这或许正是其积极意义之所在。 文化经纪人,在未来的文化市场中,必将扮演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必定要朝着职业化、规范化、类型化(专业类型)的方向发展。未来的文化经纪人,并不是由现在的“穴头”从地下转向地面,由非法转为合法,不是一个简单的转换过程,而是与文化体制改革、特别是表演艺术团体的体制改革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紧密相联的一项系统工程。我们不妨根据规范的文化经纪人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勾勒一下文化经纪人的未来模式与发展前景。,要求经纪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所代理的从业人员(演员)是自由职业者。现在的剧院团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演员为国家干部,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未来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除了一部分由国家扶植的民族优秀艺术和高层次高水准的典雅艺术,国家给予应有的经济保障之外,绝大部分剧院团和演员的文艺活动将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剧院团由事业单位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团体;演员由国家干部转为艺术从业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是彼此相关的责、权、利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经纪人才有可能走向职业化、规范化、类型化。由此看来,文化经纪人的问题,就其深层次的内容而言,乃是牵涉到剧院团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目前处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过渡时期,现阶段如何正确对待文化经纪人问题呢?我们以为要从四个方面下功夫。第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现在只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成立演出经纪机构,随着形势的发展,对此应有所突破。只要具备法人资格符合现今有关文件对演出经纪机构关于设施设备、专业知识、财务制度、注册资金等规定的,要有步骤地向集体或个体放开,准许其合法成立,督促其守法经营。第二,要加快现有演出经纪机构即各级国营演出公司的改革步伐。坚决贯彻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作为演出经纪人的演出公司,不再具有行政职能。要在搞活演出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第三,要加强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文化部《关于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对于不拥有演出经营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经纪活动应予取缔,对各种偷税漏税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第四,要健全法制。有关文化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的法规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以保障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属于全民所有制表演艺术团体的演职员从事团外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文艺演出要面向市场,要形成市场机制,就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经纪人,这是文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均势。 (此文与康式昭合作 发表于《人民日报》199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