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钓鱼新规(最新芜湖渔政垂钓规定)
最新芜湖渔政垂钓规定
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钩进行休闲垂钓,禁止使用一人多杆;禁止使用船艇、排筱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娱乐性垂钓要划定垂钓区域,明确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在保护区要禁止垂钓,在长江和重要支流干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要严格控制垂钓,在其他水域要科学的划定禁钓区和允许垂钓区。
一、法律规定娱乐性垂钓的标准是
1、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钩进行休闲垂钓,禁止使用一人多杆;
2、禁止使用船艇、排筱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3、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娱乐性垂钓要划定垂钓区域,明确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六条 将垂钓行为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有条件的地方应率先探索实行持证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2022年湖北禁止钓鱼规定
禁渔期其实每年都有,这是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有所规定的,在沿海地区每年的几月份都会有一个禁渔期,在这段期间是禁止大家钓鱼的,不能以捕鱼为主,过了这段时间就可以钓鱼了。
国家有没有规定禁止钓鱼2022
目前国家是没有规定禁止钓鱼的,只是一些特殊作钓方式被禁止,普通野钓的话还是可以的,比如在水库、河流、湖泊等地,还是可以正常钓鱼,现在也能看到别人钓鱼,所以能够正常进行钓鱼活动。
在长江禁渔期内钓鱼确实违法了相关规定,尤其是在现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大家最好不要去长江钓鱼,一旦被发现,轻则警告,重则罚款。其实钓鱼就是休闲,不一定非得去长江,可以钓鱼的地方有很多,我们要做个保护资源的垂钓者。
每年的禁渔期是几月份2022
禁鱼期在各个地方是有不同,还有不同种类的鱼禁渔期也不同有什么呢?
1、海南岛临高县的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
2、7月10日至9月10日为黄海沿岸禁渔期;
3、2019年5月16日开始,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也将全面禁渔;
4、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青鱼(鲱)禁渔期,6月20日至8月20日为毛蚶禁渔期,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淡水湖区与水库禁渔期。
“禁渔净河”护生态宜都融媒讯《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2月1日实施。为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
法律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从2月1日起,宜昌市主城区宜昌中华鲟保护区(葛洲坝下至宜都市枝城镇杨家溪的干流江段,全长60公里)范围内江段将禁止垂钓。何广文说,渔政部门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
长江禁渔十年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
长江十年禁渔最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一、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全面打击电捕鱼行为,已刻不容缓
长江禁渔令生效后,江面上的“正规”渔船没了,但不少“三无”船只仍然在江面上大摇大摆,尤其是那些船尾拖着“电拖网”,或船头伸着长长“触角”的电鱼船只,对生态资源的破坏程度非常之大!十年禁渔,不能只是禁了“有证”的渔民,而让这些非法捕捞者钻了空子!
长江禁渔期是不可以钓鱼的,禁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接下来十年的禁鱼期,看似这让很多渔民都失去了收入,但其实在当今的社会之下,机会有很多,即使不靠捕鱼为生,但还可以选择其它的出路,例如说可以通过水产养殖,这不但成为了渔业资源的保护者,而且还不用在每天靠着运气去捕鱼,养殖也就有了固定的资金来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禁渔期新规定2022
由于各地禁渔期都不一样,不同鱼类休渔期也不一样,大致上的休渔期是4月份到9月份。渔期由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禁渔期是根据鱼类的产卵繁殖和生长的季节而定的,根据鱼类的这一规律,2022年内河禁渔期已从3月1日开始了,一直到6月30日结束,为期4个月。我国禁渔期按纬度不同设置不同。纬35度以北海域,休渔时间为7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北纬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按照中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禁渔期几月到几月结束?
由于各地禁渔期都不一样,不同鱼类休渔期也不一样,大致上的休渔期是4月份到9月份。渔期由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综上问题所述,禁渔期新规定如上,捕鱼期间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去作业。建议按各地规定禁渔期间禁止钓鱼,不要违反规定,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021年国家禁止钓鱼规定内容是什么
国家并没有禁止垂钓的规定,但有禁止非法手段捕捞的规定。不过,为了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未来将会作出以下限制
一、制定垂钓期
各地根据水生生物产卵、索饵、洄游等特点,制定禁止垂钓期。也就是说,一年之中应该会规定那几个月可以垂钓,那几个月不可以垂钓,会进行明确的规定。
可能会限制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为不准垂钓的时期,因为大家都知道,这个时期是鱼儿繁衍产籽的时期,为了保证鱼儿顺利繁衍生息,所有野外垂钓捕捞等活动都会被禁止。
二、明确垂钓方式
长线多钩等垂钓行为会被限制,垂钓鱼竿数量,鱼钩数量等等都会被限制,这一点要等具体规定出来。
三、禁止垂钓行为
1、一是要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2、二是要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3、三是要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长江流域钓鱼新规定
法律分析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主要任务 (六)加强休闲垂钓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和公众休闲垂钓合理需求,制定并发布垂钓管理办法,依法划定允许垂钓区域范围,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要将垂钓行为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有条件的地方应率先探索实行持证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2021昆明滇池禁止钓鱼新规
法律分析一、 禁捕范围
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包括外海和草海,以及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以及郑河路沟、篆塘河、玉带河、花渔沟(茨坝北路以南段)、海明河、广福路截洪沟、漕河、马料河上段、公司沟、石夹子大沟(含瑶冲河)、哨山河、盐井沟、科地小河等支流。
二、 禁捕时间
上述禁捕范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暂定10年的全面禁捕期。经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因生态调控需要,银鱼和虾的捕捞时间由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封湖禁渔的通告》 为有效地保护滇池水产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滇池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滇池的实际情况,决定每年从三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时止,对整个滇池水面(包括草海)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湖禁渔期间,不论国营、集体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任何渔具,在滇池水域和通往滇池的河道沟口擅自捕捞鱼、虾、蟹、螺、蚌、蛙等水产品。确需科研捕捞或移植种苗的,必须经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批准。
二、晋宁县的太史湾、鸽子湾、北山湾,呈贡县的乌龙湾,西山区的芦柴湾、西华湾、灰湾等水域,是滇池鱼虾常年栖息、产卵的主要场所,实行长年封禁,重点保护。不论在封湖禁渔或开湖捕捞期间,均不准进行捕捞,放牧鸭子和捞取水草。
三、为满足广大钓鱼爱好者的需要,封湖禁渔期间,允许在草海和离滇池河尾沟口一公里以外的河沟钓鱼,但必须遵章,服从管理,不准干扰封湖禁渔工作。
四、封湖禁渔期间,不准买卖、加工滇池的鲜、干水产品。单位和个人出售非滇池的水产品,必须凭市、县(区)渔政或水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方准经营。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惩处。对在封湖禁渔工作中坚持原则,积极管理,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渔政关于钓鱼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钓鱼规定有《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其规定,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五、专项(特许)捕捞。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